哈尔滨师范大学论文查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精神,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风,规范学生学术行为,进一步保证我校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检测内容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正文部分。
二、检测程序
1.每年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四周,指导教师审核后,将待检测论文(设计的正文部分)电子文档提交给学院。
2. 各学院负责将待检测论文电子文档汇总,并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检测完成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学生反馈检测结果,并督促未通过检测学生修改论文。
4.需要复检的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文档必须再次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后上报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提交教务处。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各学院负责把已经检测的学生论文纸质版、电子版按时上交教务处,以备核查。
三、检测方式
学校采取毕业论文(设计)随机抽检、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检测、复核抽检三种方式进行检测。
1.随机抽检。每年毕业论文答辩前四周,教务处从各学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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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按不少于本年度毕业生人数的 20%的比例,随机抽取论文进行检测。
2.校优秀论文全部检测。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对各学院推荐的所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
3.复核抽检。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对学院论文答辩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按不少于 5%的比例进行复核抽检。
四、认定标准
学校根据第三方论文检测服务单位提供的文字复制比范围确定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分为 A、B、C、D 四类,检测性质相应地认定为“通过检测、疑似有抄袭行为、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四类,具体情况见表 1。
表 1 论文检测结果类别及检测性质认定表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检测性质初步认定
A 类
R≤30%
通过检测
B 类
30%<R<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C 类 50% ≤ R ≤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70% D 类 R>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注:R 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五、处理办法
1.文字复制比在 30%以下(含 30%)的学生(A 类),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参加答辩。
2.文字复制比在 30%~50%之间的学生(B 类),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时间 2 周,修改后的毕业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 30%(含 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复制比仍高于 30%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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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资格。
3.文字复制比在 50%~70%之间的学生(C 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若认定该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50%的,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4.文字复制比达到 70%以上的学生(D 类),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如学生或指导教师提出异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70%,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5.对于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若文字复制比高于 20%(含 20%)者,取消其评优资格,成绩降档处理。
6.答辩后复核抽检的毕业论文复制比如果高于 50%(含 50%),则直接取消答辩成绩,按成绩不合格处理。如学生或指导教师提出异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 50%,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7.如提交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与最终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不符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8.取消答辩资格的毕业论文(设计)须参加下年度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并必须参加论文检测。
六、说明
1.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及处理参照《哈尔滨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执行。
2.毕业设计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处理参照学校《哈尔滨师范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执行。
3.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仅能预防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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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各学院毕业论文答辩领导工作小组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判断论文是否抄袭及抄袭程度的参考。毕业论文整体质量的高低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学院答辩组负责。
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同一导师指导的多名学生发生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5.论文检测复制比最终以学生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裁定为
准。
6.本规定自2017 年 4 月 28 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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